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07-29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次数: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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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7月27日发布《锡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锡矿山、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锡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锡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锡项目。

  开采锡矿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建设单独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项目,产品含锡量应达到4000吨/年以上。

  钨矿山开采、冶炼、深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设钨矿山、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开采钨矿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服务年限应在5年以上。冶炼及加工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违法开采、无计划和超计划开采的矿产品、仲钨酸铵等原料。现有及改造仲钨酸铵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现有钨粉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3000吨/年及以上,碳化钨粉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硬质合金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废催化剂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类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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