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31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次数: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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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引导企业扩大生产、增产增效,推动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引导企业扩大生产、增产增效,推动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行业优强企业(指上一年度产值列全省同行业前十位的企业),不包括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船舶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半年产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优强企业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13%及以上,其他企业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15%及以上;

  (三)企业半年上缴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新投产企业上缴税金按实际投产月数折算);

  (四)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其中,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项目的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规定值。

  二、奖励标准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业优强企业,按半年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6元的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企业,按半年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4元的奖励;

  (三)单个企业半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四)2014年度奖励资金总额2亿元。若计算奖金总额不超过安排奖金总额,按实际计算奖金额兑现奖金;若计算奖金总额超出安排奖金总额,企业实际所获奖金=安排奖金总额/计算奖金总额×企业计算奖金额;

  (五)新投产企业奖励金额按半年用电量的50%折算。

  三、申报程序

  (一)本奖励办法按半年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申报,相关申报材料于半年结束后的首月20日前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其中:

  1.行业优强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委负责选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由省工信委负责核实;

  2.企业产值指标及增幅由省统计局负责核实;

  3.企业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负责核实;

  4.企业上缴税金按税种分别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核实。

  (三)经核实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扩大生产。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税务、统计、电力部门要认真做好核实工作。

  (二)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四)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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