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申请探矿权须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4-30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次数: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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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消息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2010年7月1日起,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须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有关人士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部审批发证的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央财政出资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通知》规定,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探矿权人应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审。


《通知》还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监督检查、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如何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铀矿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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