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

发布时间:2010-09-20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次数: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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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9月14日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交易机构应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上公开,设立交易机构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



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通知》还就落实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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