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意见

发布时间:2006-10-12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次数: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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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意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钨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7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钨锡锑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清理整顿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钨、锡、稀土、萤石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钨、锡、稀土、萤石资源是我市优势矿产资源,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钨、锡、稀土、萤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赣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矿业经济已经成为我市的重要经济支柱。我市矿业秩序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钨、锡、稀土、萤石等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原矿开采总量过大,乱采滥挖,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超计划开采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经营秩序较为混乱,无证经营、违法运销、偷漏国家税费的行为比较突出;三是产业发展水平低;四是矿山相关设施不够完善,存在着安全生产、环保、水保设施不到位和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因此,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整顿钨、锡、稀土、萤石资源整合,实现市委提出将钨、稀土、氟化工产业培植成为三个百亿产值产业集群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积极推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清理整顿的任务和目标。对钨、锡、稀土、萤石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主要任务是清事整顿钨、锡、稀土、萤石矿山开采秩序、生产经营秩序、选矿和冶炼加工秩序。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钨、锡、稀土、萤石开采、经营、选冶加工行为,实现资源有效整合,生产总量按要求得到控制,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非法生产、超计划生产、违法运销、违规经营、违规选冶加工行为、偷漏税费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为实现钨、稀土、氟化工产业超百亿产值产业集群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钨、锡、稀土、萤石行业生产经营秩序


1、全面清理整顿钨、锡、稀土、萤石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及各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赣市办发[2005]30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钨、锡、稀土、萤石矿山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超计划开采及未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受让方擅自勘查开采钨、锡、稀土、萤石矿的,矿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处罚。对“废石”、尾砂(矿)的开发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证勘查、开采、选冶加工“废石”、尾砂(矿)矿产资源,按非法勘查、开采、选冶加工论处。严格实行储量动用制度,对计划动用储量开采的,由矿管部门没收超采出的矿产品,并扣减下一年开采指标。对破坏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保、水保、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整改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2、全面清事整顿钨、锡、稀土、萤石行业经营秩序。对全市钨、锡、稀土、萤石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年11月底以前,对经过批准的钨、锡、稀土、萤石经营企业,由企业重新申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查,符合有关准入条件的,由市矿管、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发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的一律取消钨、锡、稀土、萤石经营活动,并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企业,直至收回或吊(注)销有关证照。


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钨、锡、稀土、萤石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经营企业产品销售台帐进行经营性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原矿和初级产品流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钨、锡、稀土、萤石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无钨、锡、稀土、萤石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企业查处,严格控制开具税票范围,不得为违规企业开具税票,合法经营企业要定期向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作关系,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全面清理整顿钨、锡、稀土、萤石选冶加工秩序。重点清理选矿、冶炼企业,并对钨、锡、稀土初级产品冶炼、分离项目从严控制,鼓励钨、锡、稀土、萤石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附加值。


对钨、锡、萤石选矿和稀土灼热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由市矿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钨、锡、萤石选矿和稀土灼热企业重新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矿管部门重新核发矿产品加工资格证,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办照,税务部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合法矿山或矿产品来源不符合规业的选矿企业一律并闭,泣销相关证照。


今后,对新上钨、锡、萤石选矿企业从严把关,由市矿管局根据准入条件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矿产品加资格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新上钨、锡、稀土、萤石冶炼加工企业,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矿管部门办理加工产品加工资格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1、强化领导和协调。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钨、锡、稀土、萤石开采、经营、选冶加工县(市、区)也要有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发改委、经贸委、矿管、安监、公安、环保、水保、工商、税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协调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步骤开展清理整顿各项工作,做到进度与质量都达到要求。


2、强化稽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矿管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人员编制,配足配齐稽查人员、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稽查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强化稽查方法和手段。要从矿山开采到矿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的监管稽查。矿山企业要根据下达钨、锡、稀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市矿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同意后,由市矿管局发钨、锡、稀土、萤石开采计划单。建立和完善矿产品运销管进制度。凡是从事钨、锡、稀土矿产品运销的,必须凭采矿许可证、开采计划单。、税费缴讫凭证到市矿管局办理运销手续。对无证运销手续钨、锡、稀土矿产品的,按违法违规收购、销售、运输矿产品论处,由矿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矿产品监督检查站工作力度,切实打击无证运销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媒体公告。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罚没收入的资金奖励,切实维护好钨、锡、稀土、萤石矿产资源开采、经营、选冶加工秩序。


3、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赣市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加强矿业秩序监管。在钨、锡、稀土、萤石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加对非法矿业活动的巡查并及时予以查处。一个县(市、区)内发现有二个乡镇存在违反钨、锡、稀土、萤石矿山开采、经营、选冶加工等违法矿业活动未及时处理的,或一个乡镇发现一起违法矿业活动未及时处理的,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酿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从重予以处分。


4、全面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行为。认真按照中共赣州市纪委发[2005]25号文件要求,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的清理纠正工作。禁止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要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本人或以配偶、子女名义以资金、生产要素、权利入股参与钨、锡、稀土、萤石勘查开采、精选、经营活动;凡是参与上述钨、锡、稀土、萤石勘查开采、精选、经营活动的,要主动退出;各在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逾期不退出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5、积极推动矿山和精选企业联合重组。按照我市矿产资源事例工作要求,逐步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矿产品初能加工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精深加工发展之路。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对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或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资源加收利用率低,安全条件不具备,环保设施不达标,矿山管理水平低下,缺乏发展后劲的小矿山、小精选厂(加工厂),实施关停并转、重组改造。对大矿周边的小矿,引导大矿运用市场手段兼并小矿、扩大产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的精选加要企业要限期整顿改,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下决心关闭。通过企业兼并,实现矿山布局合理、整合精选、加要企业的目标。


6、成立钨、稀土、氟盐化工协会。由市经贸委牵头组建全市钨、稀土、氟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政府沟通、自我发展中的桥梁纽带和协调自律的剧中人能作用,使我市钨、稀土、氟盐行业在矿产资源开采、经营、选冶加工走向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清理整顿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各地对全市钨、锡、稀土、萤石开采、经营、选冶加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在矿山开采、经营、选冶加工等方面情况。各钨、锡、稀土、萤石生产、经营、选冶加工县(市、区)政府接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按时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时间步骤。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20日至9月30日),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整治;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验收,巩固成果。


3、组织验收。由市矿主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半个月要将本地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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